穗国房字〔2005〕763号 2005年9月28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中介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从2005年10月8日起,在全市(不含从化、增城市)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年度检查的时间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2005年11月25日前将资质年度检查的有关资料送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地址:豪贤路193号3楼15、16号窗),番禺、花都两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分别将资料送交所在区的国土房管局。
凡不按时报送资料的机构,将按不参加年度检查处理。
二、资质年度检查要求
凡2005年10月1日前已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领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参加本年度的中介机构资质年度检查。我局将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年度检查的机构进行检查。年度检查合格的,统一核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年度检查不合格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年度检查的结果将于次年初向社会公布。
年度检查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度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4.2005年9月份的财务报表;
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经营状况表及企业财务状况表(填报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的情况);
6.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以来缴纳营业税的税收缴款书;
7.2005年8月以来《广州市房屋租赁情况汇总表》。
以上材料除1、5项外,均需提供A4纸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关表格可到我局三楼15、16号窗口领取或直接从我局网址下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址:http://www.laho.gov.cn;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网址:http://www.gzzjs.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海燕、潘奕凤,联系电话:83198485)
附件:
1、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略) 2、经营情况表与财务状况表(略) 3、指标解释 4、广州市房屋租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3
指 标 解 释
(一)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表指标解释
1、中介代理收入: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所取得的中介服务费收入,具体包括:
(1)一手代理收入: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策划、包装、销售、招租,并按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2)二手代理收入: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二手市场所有房产销售业务,促成交易或租赁,并按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3)其他代理收入: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投资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咨询,代为办理房地产赠予、交易、登记确权、测绘等房地产手续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其他代理收入含投资策划研究收入和信息咨询收入等。
2、房屋代理销售成交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面积,具体包括:
(1)一手代理销售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2)二手代理销售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二手市场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3、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具体包括:
(1)一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2)二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二手市场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4、房屋代理租赁成交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面积,具体包括:
(1)一手代理租赁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2)二手代理租赁面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二手市场的所有房产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商品房代理成交面积除一、二手代理销售和租赁后,还应包括赠与或继承等的成交面积。
. 5、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宗数:
. 6、房屋代理租赁成交宗数:
一手代理及二手代理的商品房按用途可分为:
①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车库等。
②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③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旅游、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宾馆、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菜店、加油站、日杂店等房屋。
④其他房屋: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停车场等。
(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
1、资本金:指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合计,资本金的本年实际数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补充资料”项填列。或者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资本金登记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的数据填列。当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时,应按资本金变更登记后的数字填列。
2、年末资产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其他资产。该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3、流动资产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合计,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4、固定资产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5、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中介服务机构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项的期末数填列。
6、累计折旧: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7、本年折旧: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本期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本期发生数填列。
8、年末负债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9、流动负债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贷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提交税金和未付利润、预提费用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0、长期负债合计:指偿还期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最初投入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制中介服务机构,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2、主营业务收入:指中介服务机构中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也称经营(营业)收入,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3、主营业务成本:指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也称经营(营业)成本,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4、营业费用:指中介服务机构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洗涤费、物料消耗、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和其他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相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5、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中介服务机构因从事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6、主管业务利润:指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其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经营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
17、管理费用:指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 累计数填列。
18、税金及规费:指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及规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排污费、防洪费、养路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各种税金及规费的上交合计数填列。
19、劳动待业保险费:指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劳动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包括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退职金、抚恤金和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等;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该指标根据会计“管理费用明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劳动、待业保险支付合计数填列。
20、财务费用:指中介服务机构在筹集资金等财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
21、营业利润:指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其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
22、利润总额:指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中介服务机构最终财务成果,其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该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该指标允许小于零,当数额小于零时用“-”号表示。
23、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报表中的应付工资的余额。因此,该指标应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4、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中介服务机构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企业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报表中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该指标应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5、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指本年末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6、年末持有中介执业证人员人数:指本年末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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