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05〕497号 2005年7月6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
为落实我市“城市管理年”和我局“房地产市场整顿提高年”的要求,检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情况,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社会,我局将从8月份起,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为更好地达到监督、检查市场,发现并解决问题的目的,本次检查将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步骤
(一)7月1日-7月31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自查并整改。
(二)8月1日-9月15日,检查工作组分批深入各区进行检查。
(三)9月16日-11月30日,市国土房管局结合检查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评议。
(四)12月,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年度检查和评议结果。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全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重点是无资质、有投诉和新备案的公司。
三、检查内容
(一)中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二)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所代理的房屋是否有清晰的产权资料等情况;
(四)业务台账、交易合同和收取定金程序是否规范;
(五)中介机构经营状况,上半年经营业绩;
(六)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是否属实;
(七)中介机构是否按物价部门要求明码标价,有无乱收费。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临时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检查临时领导小组。组长:谢晓丹副局长;副组长:黄文波处长、孙晓霞所长;成员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市场处、法规处、宣教处、中介管理所,各区国土房管局。
(二)成立检查工作组。成立3个检查工作组,分别由中介管理所、交易登记中心、租赁所、各区局各1人,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市人大代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人员组成。3个组分别由中介管理所孙晓霞所长、史小明副书记、陈志明副所长任组长。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分区片检查。第一组检查天河区、黄埔区;第二组检查原越秀区、东山区以及白云区;第三组检查原荔湾区、芳村区以及海珠区。
番禺、花都两区国土房管局与市国土房管局统一行动,在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统一发布。
(二)接受投诉、咨询及相关问题。
1.公布投诉、咨询受理电话:83346239(公休日亦按正常办公时间值班)。接听电话投诉应详细记录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投诉要求等。
2.市国土房管局中介管理所整理、汇总书面和电话投诉情况,交检查组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局和参与的局属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本次检查,统一认识,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此次检查时间、人员的落实。
(二)工作人员要文明执法。受理投诉、咨询要热情、耐心,解答要具体、明晰。
(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对中介公司或从业人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报道、追踪。
(四)工作人员要统一佩戴工作证。
(五)工作组分别携带照相机等摄影工具,拍摄必要的取证依据。
(联系人:张劲泉,联系电话:83342927)
三、做好《租赁管理规定》实施后有关工作的衔接
1.对2005年5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给予6个月的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整改期,即2005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对过期不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如责令其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仍不办理的,各单位应按《租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对2005年5月1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严格执行《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房屋的,已纳入这次《租赁管理规定》的管理范围。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有发生租赁行为的相关单位在近期内尽快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有关操作按上点要求处理。
3.从5月1日起取消核发《房屋租赁证》,改为只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解除,合同注记及取消注记等有关业务时,统一使用“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原来使用的“XX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租赁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
4.对于部分单位出租的房屋可能分布在市内多个区,同一个区又分布在不同的街道(镇),当事人要跑多个管理服务中心才能办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极其不便。为方便这部分单位办事,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前,由市或区租赁所统一协调处理。在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镇)联网后,可以在全市任一个区租赁所或街道(镇)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以上意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租赁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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