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去年12月26日,省物价局发布《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对于省物价局发布的这个规定,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表示欢迎。但在这项政策出台前,我省已有相当多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燃气公司以各种方式要求为业主代垫管道燃气初装费。例如韶关市科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根据《韶关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韶府发[1995]118号)第六条:“城区新建建筑和旧城改造时,管道煤气的建设要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应办理管道煤气开户手续,交纳管道煤气设施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建”,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报建前与该公司签订安装管道燃气合同,并按3030元/户(其中管道燃气初装费1380元、管道燃气入户安装费1650元)标准交纳管道燃气设施费。对于这些在2006年12月26日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燃气公司是否予以退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是最终用户,这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为摸清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情况,我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情况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会共收到广州、韶关、深圳、汕头、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阳江、东莞等12市的情况反馈。其中,广州、韶关、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惠州等7市反映不同程度存在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情况,例如:广州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其垫支总额约500万元;韶关市房协反映,该市约2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情况,垫支总额约1609万元,约1000万元未收回;汕头市房协反映,该市有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垫支总额约40万元;江门市房协反映,该市有市区六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且有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分别垫支50万元、83万元;湛江市房协反映,该市约有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垫支总额约1500万元,约760万元未收回;惠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垫支总额约500万元。
对于如何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各市房协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反馈的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12月26日前已垫支但尚未收回的款项,燃气公司应全额退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付部分以后不再支付;第二,燃气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在物价局的监督下五年内按照现行的贷款利率,分期归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12月26日前已垫支但尚未收回的款项,未付部分以后不再支付;第三,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执行省物价局粤价[2006]297号文上应有一个过渡期,对于业主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在2006年12月26日后收楼的,业主仍需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垫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以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在2006年12月26日之后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6]297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再以任何方式或名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
根据上述情况,我会呼请你们能认真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的意见,争取解决由于垫支费而造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失,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