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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鸩岂能止渴?
作者:慎 言 来源: 时间:2007-5-10
  报载,某市领导在人大、政协“两会”前夕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部队、单位手头有历史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政府政策,就可自行建造经济适用房,分配给未享受过分配待遇的人员。”(见1月20日《羊城晚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业界人士议论纷纷。广东省房协蔡穗声会长认为,历经十几年的房改,目的在于以市场机制治理住房领域,把以前千家万户建房、实物分房、福利分房改为住房市场化、社会化、商品化;同时实施的货币分房就是帮助那些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提高消费能力,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单位自建房”需要“谨慎对待”。笔者领悟,蔡先生的“谨慎对待”有“三思而后行”之意,甚至是“慎思而不行”的隐喻。韩世同先生在“博客”撰文认为,这个政策的受惠者是少数拥有土地和特权的单位及个人,政府不应当用允许特权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来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黎文江先生认为单位自建房是运用公共资源为职工谋福利,建成的住房应当被循环使用,即只租不售;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寻租和私人谋利。赵卓文先生明确表示不赞成单位自建房,因为一般市民仍然没有希望,得益的是特定的群体。他认为,单位自建房的出现已不可避免,在该市《2006~2010住宅建设规划》已经为此埋下伏笔。赵先生颇为无可奈何。(见《南方都市报》2月9日)
上述论点,笔者认同,故不赘言。
  或说,单位自建房源自2004年建设部等4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中央政策为依据,底气足,不犯错。确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允许“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第二十九条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上述市领导提倡的单位自建房目的是“分配给未享受过分配待遇的人员”,岂不是扩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范围?又如何洗刷实施货币分房6年后重蹈“实物分配”的嫌疑?
当然,该市领导的用意无须质疑,是要采取“一系列做法保证中低收入市民住房”。问题是单位自建房的做法能够造福中低收入市民?联系近年国内经济适用住房种种弊端,联系权力部门垄断单位寻租谋利的能量,疑问大于期待,否定多于肯定。
  病急也不能乱投庸医,止渴又岂能饮鸩?把已经改革掉的弊端搬出作“良策”救急而不计后果,无异于饮用毒酒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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