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岁末季以来,珠三角区域房地产市场销量下降,价格回调。一些楼盘房价跌幅达2~3成,致使早前买了高价房的业主心生不满,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赠送装修、车位给予“补偿”。对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与市房协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予支持。他们认为: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签订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为建设材料等成本增加或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将原约定的价格提高或解除合同;同理,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价格下降或解除合同。
房地产历来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来自建造成本与资金成本的增加、政策变动、需求下降等,造成成本失控、房屋滞销、借贷拖欠、最终预期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置业者的风险来自房价下跌、收入减少,甚至可能因借贷形成“负资产”。每一进入市场的人士,不能只预期涨价而不考虑跌价,也不能只享受资产增值的快感而不准备财富缩水的心理承受。若涨价,置业者不会(也不必要)与开发商分享利益;今日不幸跌价,置业者要求开发商分担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吗?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合同即契约,契约双方恪守承诺、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市场交易才能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持续进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法律效力,签订合同的双方同等地受法律保护。要求“退赔”者对此也有认识,不敢贸然上诉法庭,只是到政府信访部门“上诉”,希望政府部门施加行政力度给开发商。笔者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述负责人的讲话就是明证。
有人认为,须分清“高价房的购买者”是投资者抑或“自住”的消费者,前者要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后者则是“为了解决基本的居住生存和刚性需求而不得不买房的消费者”,对后者不应套用“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投资理念”(见4月8日《新京报》沈晓杰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是高额资产。不管购房者出于什么目的置业,置业行为天然地具有投资性质。假若有人天真到不识市场风险为何物,那只能很遗憾地说,他补上市场经济一课的学费十分昂贵。其实,对于仅仅“为了解决基本的居住生存”的消费者,明智的选择是租房。
况且,在实践中区分投资者与自住者也有难度。实行“退赔”岂不鼓励了“投机炒房”?
报载有开发商愿意以“送装修”、“跌价补偿”甚至“无理由退房”体现“诚意”。对此,笔者一概看作是商业促销手段。这种促销活动不违法、不违规,如同商家为招徕顾客,在门口派发红包。但这不是开发商的义务,更非置业者权利。
跌价“退赔”,这个于理不通、于法不容、于实际操作无可行性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根本不可能被提出,竟然在广东成为权利要求,令人不得不产生疑问:这是为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