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面组织开发商建设限价房的目的,一是抑制商品房无限制地涨价,二是让中等偏低收入的人群能买得起房子。限价房要依靠开发商建设,就必须由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担商品房与限价房之间的差价,即政府适当减少地价收入,开发商适当减少利润回报。如果土地仍然用“招拍挂”的办法出让,地价不下来,这就意味着其差价全部由开发商负担,这就不可能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土地的出让要采用“标售”(即投标出让土地)的办法。“标售”前,政府可先提出一个合理的、有一定变动幅度的参考价(如比同地段竞争地价低20%-30%),开发商按照参考价投标,评标时以“地价高、房价低”的原则定标。这样就可以达到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分担“差价”的目的。
限价房的价格,应以“加权平均价”为准来制定。实际操作中可在政府监督下,通过前述招标办法确定。具体到每套房的出售价,应由开发商在“加权平均价”的基础上,按地段、配套、楼层、朝向、环境等因素确定。因为限价房也是商品房,具有商品性质。商品的特点是价格与质量挂钩,依市场规律而定。如果不分质量好坏一律一个价,那么综合质量差的房子,势必没有人愿意认购,这必然造成资源浪费、政府尴尬、企业受损。商品房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行就市、依市场规律来定的。限价房并没有摆脱商品房的性质,它还是要遵守市场规律的。如果在出让土地时就将限价房的出售价格定下来,待其建成出售时,已是一两年之后的事了,那时市场情况可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商品房价格的回落,会对限价房的销售造成威胁。此时,限价房有可能难以脱手,造成滞销现象。因此,限价房的“加权平均价”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应随市场脉搏跳动而略作调整,使其价格始终低于商品房价格一定比例,这样就可以真正起到应起的作用。这一点事先应讲清楚,使开发商、消费者心中有数。
要不要大量建设限价房?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限价房建得太少起不到抑制商品房价格猛长的作用;建得太多,又会使政府在地价上损失太大;更主要的是大量限价房的出现,势必会造成一部分房子卖不出去的现象;如果降价处理,又会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再则,限价房的品质介乎商品房和“经适房”之间,按一般规律,当其售价在开发商的建设成本承受不了时,就可能出现质量下降问题,其后果是销售无门、资源浪费、开发商经济遭受损失。
这里还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不管是限价房还是“经适房”,都应搞好配套建设。“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房地产改革的重要原则,如果为了降低成本,只建房不配套,那又倒退到改革开放前的旧有模式——“千家建房一家配套”。那时,政府又会处于“被告”地位。这样的历史教训任何时候都要牢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