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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 王 韶 |
轮值主席 | 陈茵(2018年上半年) |
常务副会长 |
夏海钧(中国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莫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集团总裁及执行董事) 朱荣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裁) 林峰(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产总经理) 张俊(中国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总裁) 陈茵(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刘臻(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华南区总经理) 麦帆(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集团控股总裁) 李升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总经理) 答恒诚(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黎斌(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刘光金(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志伟(广州新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副 会 长 (按姓氏 笔画排列) |
王安泉(江门市蓬江区锦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海洋(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总裁)
王燕凤(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毛文斌(广州市湖品房地产有限公司(龙湖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邓亚宁(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邝绍荣(广东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 付熙嵬(中海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文(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守和(河源市华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远炳(美林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昉(惠州隆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绍生(宜华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阮灿华(清远市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纪建德(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麦泽年(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总经理) 吴智军(路劲地产广州公司总经理) 陈文华(广东坤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陈志华(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 陈俐(广东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陈水茂(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陈富东(广东富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汉波(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文强(佛山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总裁) 罗北生(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少初(韶关市富康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文(星河地产华南区域副总裁) 钟振强(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原(易居企业集团 副总裁) 袁鸿昌(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浩然(广州汇美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徐学文(广东祥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徐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总裁) 崔东(广州颐和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副总裁) 谢宇晗(合富辉煌董事、合富研究院院长) 殷杰(广州旭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书平(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执行总裁、广深区域公司总裁) 黄少媚(新世界(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 黄建潼(广东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锦华(广东万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灿浩(广州市金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韶海(福晟集团执行总裁、广州福晟董事长) 萧睿(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南区域董事长) 梁志旺(广东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冬(招商蛇口华南区域总经理、广州招商总经理) 鲁君驷(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谢跃辉(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肇庆百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鸿文(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监 事 长 |
陈国辉 监事:弓毅伟 李小楠 王楚焊 冯锦麟 |
秘 书 长 | 常可 |
商务洽谈:黄先生 86-20-87382426 刘先生 86-20-87376855
展商服务:刘先生 86-20-87376855 媒体联络: 86-20-61205968
传真:86-20-87376847 珠三角房博会交流群:239583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房地产企业对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政府、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伦理与慈善等责任。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公约,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应制定企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使企业自身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相协调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稳健的经营方针,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努力规避和减少经营风险。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和各类资产安全,依法足额纳税。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自觉性披露,并公平、透明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严禁虚假信息披露。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追求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回应债权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转型升级中的部署。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加强合约管理,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原则来处理供应商货款、进度款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事宜。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商业贿赂,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 对企业员工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倡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重视员工身心健康与安全,关心员工生活,培育崇尚科学、关爱社会、积极向上、工作氛围融洽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员工。构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员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可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在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中实现自身价值。
第四章 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以诚实守信原则披露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严禁虚假广告宣传,并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与消费者订立销售(服务)合同,不得订立不平等条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宜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建设健康、和谐的社区文化。
第五章 对环境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营战略中制订环境保护策略及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土地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积极采用及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绿色节能产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标准认证及评奖工作,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广厦奖、詹天佑奖、广东省绿色住区、信用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宜支持并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支持和援助。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宜引导上下游合作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第六章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法获取建设用地,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土地。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下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促进社会公平。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约方式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宜关注合约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企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所在社区的长远利益,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协作关系。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公共建设、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如精准扶贫等。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宜参加行业协会开展的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或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评价或评估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参照本指引编写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中“必须”与“严禁”表示强制性与必要性,严格执行;“应”与“不应”、“不得”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如此;“宜”与“不宜”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按此执行;“可”表示有选择,在特定条件许可时按此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版权归属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由其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指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发布报告时须及时通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提交报告的电子版或文本。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有权在自办媒体上全文或部分刊载该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