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11问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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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11问
作者:肖宇 穗房宣 来源:2010年第5期 时间:2010.06.21

  据《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简称36号文)同时废止。新政策明确了基准地价、公开出让成交价格、土地纯收益、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下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填补了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的空白和遗漏。如,规划改用途和增容项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36号文规定是按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标准计收,对于一些历史上协议出让的土地,补缴标准偏低,客观上诱导开发企业拿地后有调增规划容积率的冲动。新政策对此类情况一律按调增容积率时的基准地价计收。还对划拨土地及其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征收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配套行政生活办公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比例限制、地下空间计收标准、原出让合同未明确规划条件的处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研发、创意产业等方面均给予支持,实行差异性计收政策。对番禺、花都原出让合同未明确规划条件的,结合集约利用土地要求和房价上涨实际,至今尚未开发建设、销售的商品房用地,按基准地价的平均容积率1.8作为原出让合同的基准容积率。

  记者:哪些情形需计收土地出让金?
  发言人:以下三类情况需计收土地出让金:一、1993年1月1日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

  记者:什么是基准地价?从哪里可以查询到某个地段的基准地价?
  发言人: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市场条件和设定土地开发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

  记者: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政府是否应该收取土地收益?
  发言人:要。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

  记者: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否调整?
  发言人: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基准地价的3%调整为基准地价的4%。

  记者:假如一块已协议出让用地,现用地性质不变,在建设过程中因规划调整或登记确权时各用途建筑面积与原出让合同各用途建筑面积不符,如何调整土地出让金?
  发言人: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记者:"三旧"改造中,旧厂房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计收?
  发言人:广州市对国有旧厂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记者:"三旧"改造中,"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计收?
  发言人: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则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如果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还可给予"三旧"改造政策支持,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记者:"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交易转让,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发言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记者: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无限制性要求?
  发言人: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但是为了遏制用地单位多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利益冲动,对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计收标准为: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记者: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如何计收?
  发言人:为体现有偿使用,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地下建筑应适当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记者: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的,是否一律收回重新出让?收地补偿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发言人: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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