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
2012.2.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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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
作者:慎言 来源:2010年第6期 时间:2010.07.13
  宏观调控实行差别性贷款政策后,后续的就是税收政策调整了。税收政策如何调整?何时出台?新政颁发后一个多月来各式各样的报道、猜测、评论见诸媒体,无不说明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
  有一些似乎尘埃落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首先是抬高预征率的下限。强调税务部门要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其中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得低于2%。然后是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由此,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有了具体部署,确定了相关数值,规定了时间表,就看各地的执行力度了。
  至于市场期待已久的物业税和房产税,可以说是"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依愚见,物业税作为新税种,其出台需要严格的论证及审议。至今未能窥见其具体内容,可以推测仍未调整好有关各方的利益,尚未得到各方认可,还处于研究阶段。因此,近期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房产税则不同。它源于1986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虽说"暂行",也实施了20多年。只要稍作调整即可应付今日之需。调整也比较简单,就是对其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第四款"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重新解释,把非自住又尚未出租的"个人所有"房产解释为"营业用的房产"即可。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非自住的"个人所有"房产,一是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二是不触动自住型需求者的利益,三是实现了地方政府扩大税基的愿望,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简单易行,中央要求与地方利益一致,其实施是水到渠成之事。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制订了具体办法,只等国务院择机批准。
  土地增值税与房产税在不同的层面影响房地产市场。前者是对企业增值部分的征税,也就是利益的再分配,削减开发商的超额利润,降低开发商的赢利意欲;后者是房产持有环节的利益再分配,用税收手段减少房产升值给业主带来的利益。在房价稳定的年份,还会给业主增加税收负担,从而遏制过分的住房需求。
  目前对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的,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尤其是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与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而房产税的扩大征税范围,因涉及社会各阶层,初始会温和,可以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形容之。但以后视形势的需要可能逐步趋于严厉。
  对于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经营环境的改变,我们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万勿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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