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心阶层住房之惑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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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心阶层住房之惑
作者:慎 言 来源:《南方房地产》08年第八期 时间:2009.05.04

一年前,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求各地政府“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一年来,各地政府依照国务院要求制订住房发展规划,制订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解困计划。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起伏跌宕,房价高位震荡,中等收入居民深感疑惑:“夹心阶层”既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列入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其居住解困的路径是什么?

有人提出“无缝对接”解决路径。即城市里除了享受廉租住房特困户以外的每个家庭,都有权利购买适合自身消费能力的住房;若市场不能提供,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手段给予满足。

这种观点一时大行其道,在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中也有反映。处于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边缘的“政策性住房”应运而生,只要是首次置业,年收入2 0万元的家庭也能惠及。

一些地方政府为纠正前几年放弃公共服务职责、致使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困难的过失,决心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但矫枉不能过正,“过犹不及”,过正与放任不管(不及)都是失职的表现。是否“正”的量器在哪里?就是国务院24号文。

国务院24 号文把住房保障政策的涵括范围界定得十分清晰,就是城市低收入且居住困难的居民。这既是对政府现有公共财政能力的考量,也是坚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2 0 0 318号文)在人居领域的体现。

住房保障政策现阶段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括中等收入居民。一是保障面过宽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育及市场体系的完善;二是政府有限资源必须尽快解决低收入、农民工居住问题;三是政府资助中等收入者,对其他人群不公平。

中等收入居民应该通过租赁或购买房地产市场的不同产品(新房、旧房、大房、小房)解决居住问题。政府的责任在于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为他们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若干年后,国务院24号文确立的政策目标基本实现,政府公共财政力量更加充足,可以考虑政策调整,延伸至帮助中等收入居民置业。但现在不是时候。

归根到底,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限的公共资源如何使用更有效率?更能够实现社会公平?

     面对“夹心阶层”住房之惑,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脚下是通往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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