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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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2008年房地产法规文件选篇 时间:2009.06.16
穗价[2008]85号  2008年2月20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增城、从化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现将《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级别
基准价(元/米2·月)
上下浮动
幅    度
浮动范围(元/米2·月)
有电梯
无电梯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1.70
0.85
15%
[1.45~1.96]
[0.72~0.98]
二级
1.25
0.62
15%
[1.06~1.44]
[0.53~0.71]
三级
0.91
0.45
15%
[0.77~1.05]
[0.38~0.52]
 
注:
1、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2、以首层为电梯起始点的住宅,首层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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