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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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2008年房地产法规文件选篇 时间:2009.06.16
穗国房字[2008]472号  2008年6月10日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时间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或变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重新备案;
(三)外地来穗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备案材料
见附件1、2。
四、备案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项目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3),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及承接项目的变动情况及时填报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系统(www.laho.gov.cn/wyc/),做好数据的同步更新。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完成本年度的备案手续;未按通知要求备案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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