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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供水项目不合理收费的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时间:2009.06.22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中的供水项目不合理收费历来是企业反映强烈、政府主管部门较关注的问题。从2000年至今,我会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调查。在2000年省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省房协会长陈之泉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取消供电、供水等增容收费,降低商品房造价的议案”(第1097号),当年6月省物价局答复其议案时明确指出:“我省至今尚未制定有关供水增容费的政策,各地自行核定的供水增容费都属越权行为。”(粤价函【2000】254号)
     2001年4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重申“增容费等城市供水项目中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名目的供水建设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今年是粤价【2001】89号文颁发的第三个年头。为了解有关政策执行落实的情况,我会从4月份开始再次在全省进行调查,并得到各市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业协会和开发企业的支持与配合,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从调查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城市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改变名目违规收费的现象。
     据调查,全省房地产开发中的供水项目收费情况可分三类:一是已经停止收取“供水增容费”及其它名目费用的城市,有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茂名、肇庆、韶关、潮州和汕尾10个市;二是仍在违规收取“供水增容费”的城市,如梅州兴宁市,开发企业规划报建时要按建筑占地面积缴纳30元/平方米的自来水增容费;三是虽取消了“供水增容费”,但又易名为其它名目的不合理收费的城市,有广州、深圳、梅州(市区)、惠州、江门、阳江、湛江、清远、揭阳、河源及云浮11个市。这些城市的收费名目五花八门,如广州市规定收取输水干管分摊费;深圳市规定收取排水设施使用费;梅州规定供水公司在市区范围内收取开发企业供水设施管网费和主干管接口费;惠州市规定在自来水报装中,由自来水公司征收5%(区内给水工程系统造价)的管理费,以及“全分析”、“室内工程质验”费等;江门市供水部门向开发企业收取红线外的供水“接口费”和红线外的“室外配水管道工程建设投资费用”;阳江市规定收取户外管道工料费及审图预算服务费;湛江市规定将供水增容费改为管网分摊费和配套费;清远市规定收取报装费(造价的5%)、资料费、测绘费及消防管网费(按每米50元收取);揭阳市的开发企业反映,在建设住宅小区时需向自来水公司上缴管网“主材费”;河源市规定收取管网分摊费和安装费,其中管网分摊费是从1990年至今一直根据水表口径按户收取;云浮市规定开发区的开发企业要负担自来水总管材料的所有安装费用。
     我会在调查中特地抽查广州从化和梅州兴宁两个县级市,发现这两市违规收费现象严重。从化市的开发企业要缴交水厂建设费、户外市政管网补偿维修费、市政管网工程摊消费以及外管补偿费等多项费用。兴宁市的开发企业除了交自来水增容费外,还要缴交供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自来水开口费、管网分摊费、入户费和支管网改造费等费用。
     许多开发企业反映,原收费和现行收费数额变化不大,只是收费项目名称有所改变。
另外,不少开发企业反映,供水部门管理中还存在着垄断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问题。如揭阳市有些住宅小区建设时,小区内的自来水管网安装工程必须由自来水公司承建;茂名市有的开发公司反映,管网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由供水部门负责设计施工,产权归供水部门所有。
     根据上述种种,我会呼吁,请省有关部门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各地切实取消“供水增容费”以及供水项目中各种名目的违规收费,切实落实粤价【2001】89号文,减轻住房建设中不合理的费用负担,维护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附:房地产开发中供水项目不合理收费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03年6月9日
 
 
 
房地产开发中供水项目不合理收费情况调查表
地区
原收费情况
现行收费情况
广州市
自来水公司收取“输水干管分摊费”及“供水增容费”。
已取消“供水增容费”,但仍收取“输水干管分摊费”。
从化市
 
缴交水厂建设费(从价字[1993]78号文)、户外市政管网补偿维修费和市政管网工程摊消费三项报装费用(从建字[1984]14号文)、外管补偿费(从建字[1984]14号文)。
深圳市
 
收取排水设施使用费。
珠海市
 
原有的“供水增容费”已按规定全部取消,目前房地产开发中供水项目没有不合理的收费,也没有其他改变名目的收费,供水部门只按实际用水量收费。
汕头市
 
2001年9月汕头市物价局发文,规定从当年9月15日起全面取消市区新增供水负荷费,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反映良好。
佛山市
 
供水收费方面已经按《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存在改变名目乱收费现象。
东莞市
 
无供水不合理收费情况。
梅州市(城区)
 
供水公司收取供水设施管网费、主干管接口费。
兴宁市
原收费项目为供水增容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报建时按建筑占地面积收取30元/平方米的自来水增容费;
(2)自来水公司在供水安装工程外,商铺按1800元/间收取供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商品住宅按每套的房间数来收取供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分别是:350元/套(两房)、450元/套(三房)、550元/套(四房);
(3)自来水开口费、管网分摊费、入户费和支管网改造费等。
惠州市
(1)供水增容费(按开口管径以及日供水量收取);
(2)超用水定额加价费;
(3)定点费;
(4)居民生活用水价:1.27元/平方米。
(1)在自来水报装中,自来水公司征收5%(区内给水工程系统造价)管理费;
(2)在管道工程预算中,加收水池清洗费(消防水池本已由原安装单位清洗);
(3)自来水公司征收“全分析”、“室内工程质验费”等。
中山市
 
无供水不合理收费情况。
江门市
 
已取消“供水增容费”。但供水部门向开发企业收取红线外的供水“接口费”和红线外的“室外配水管道工程建设投资费用”。
阳江市
(1)新装主管道工程材料费500元/户;(2)水表零件127.07元/户;(3)工费244.75元/户;(4)预算费20元/户;(5)建设费500元/户。(原收费情况是98年新入住户收费,现行收费是开发企业统一到自来水部门办理供水收费,按实际户数分摊)
(1)户外管道工料费:每户1300~1600元;
(2)审图预算服务费:每户250~400元;
(3)工程款:每户70~300元。
湛江市
主要是供水增容费。
供水增容费改为管网分摊费、配套费及包干报建费。
工程预算过高,供水工程队少,缺乏竞争,令工程费用居高不下。
茂名市
 
无供水不合理收费情况,但存在工程方面问题。
肇庆市
 
无供水不合理收费情况。
韶关市
 
无供水不合理收费情况。
清远市
 
企业反映目前收取报装费(造价的5%)、资料费、测绘费及消防管网费(每米50元)。
潮州市
 
市区供水价格(包括房地产开发供水收费)依据省物价审批机关核准收费,至今没有出现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在价外搭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揭阳市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住宅小区时需向自来水公司上缴管网“主材费”,分摊有关管网的费用。
河源市
 
收取管网分摊费和安装费。其中管网分摊费是从1990年至今一直收取(根据水表口径按户收取)。
汕尾市
收取4000元/户的供水增容费。
已取消供水增容费,没有其他不合理收费。
云浮市
 
开发区的房地产企业要负担自来水总管材料的所有安装费用。
 
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整理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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