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广东房地产网
2010.9.3星期五
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透视 > 热点透视
韶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市政府取消强制开发企业交纳管道燃气设施费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时间:2009.06.22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2005年12月
 
摘要:本文通过对韶关市管道燃气设施费问题的详细调研,并参考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在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后,从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找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并对燃气行业的改革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管道燃气初装费  收费方式  解决办法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
 
     近年来,韶关市科光管道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科光公司)要求开发商在办理项目报建初期就必须全额向其交纳管道燃气初装费(1380元/户);近几年又要求:在办理项目报建初期除交纳管道燃气初装费外,同时还要缴交管道燃气入户安装费(1680元/户),二项共计3060元/户。若开发商在报建初期不如数缴交此项费用,规划部门就不予报建。如开发企业不能一次性全额交清,可分期(一般分两期)交纳,但开发企业必须用物业(一般为房屋)作抵押,物业的抵押值只能按售价的40%-60%计算。如开发企业到期不能交清合同约定的余额,其抵押物业的所有权归燃气公司或以日息千分之三计算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在韶关市只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不管是否超过8层,都要求开发商先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否则不能办理有关手续。为此,韶关市房地产开发商与科光公司产生较大的矛盾。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报建必须先交纳管道燃气初装费和安装费、不管是否超过8层的房屋都要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等问题表示不满,并认为部分规定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在与管道燃气公司协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向韶关市房地产协会反映了问题。
     2004年2月,韶关房协根据会员反映向韶关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取消强制开发企业交纳管道燃气设施费的报告。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主要包括:取消现行的管道燃气安装费由开发商在报建初期缴交的收取方式,建议在报建批准初期,先与管道燃气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由燃气公司委托开发商或由燃气公司直接向购房者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同时,开发商希望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取消无论是否超过8层新建高层民用建筑都要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的做法。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部分人大代表(主要市开发企业负责人)在市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依法取消强制性向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费的建议。也向市人大常委递交了《关于要求市人大责成市政府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撤销强制开发企业交纳管道燃气设施费规定的报告》。(开发商的相关建议详见附录)
     韶关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作出相应的回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凡涉及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认为韶府发【1995】118号文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不存在违反的问题。同时,市政府认为管道燃气事业属于公用事业,是长期投资的项目,投资汇报率远远低于房地产业和其他产业,希望开发商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发展。(韶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回复详见附录)
韶关房协及其会员收到意见后,对这个答复表示难以接受,遂向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反映情况。省房协收到情况后非常重视,认为这是广东省房协连续六年继关于房地产开发税费及供水、供电不合理收费情况调研后又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此,广东省房协与广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组成课题组,在各市房协和燃气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历时3个月,在省内21个城市进行调查,并多次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分析研究调查资料。
     2005年10月12日,广东省房协与省燃气协会就管道燃气设施费收取问题在广州湖滨宾馆进行了座谈。来自广州、番禺、佛山、顺德、惠州、东莞、中山、韶关等8个市(区)的煤气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当地的收费标准和模式进行了介绍,反映各地收费标准和模式大致相同,但收费方式和时间与韶关不一样。在广东除深圳等极个别城市外,其它城市都要交纳这笔费用,但在韶关,提前时间之长、政府如此强制,在全省还是特例。
     课题组根据上述资料对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详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了其它各地的做法,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
 
第二部分、当事双方意见分歧与事件分析
 
1、 管道燃气收费的问题及其争议
     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意见,韶关市发展商认为:管道燃气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的主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在市场依法经营的企业,有面对市场,承担风险的能力,在市场中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取胜。因此,管道燃气公司不应由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为他们设卡把关。而管道燃气公司认为:管道燃气属于公共事业,而且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每次价格的调整都需要通过听证会才能确定,希望开发商能够支持管道燃气发展。问题的争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强制性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是否合理
开发商认为,房地产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风险也大的行业,各种收费项目繁多。管道燃气安装费对开发商来说只是一种代收代缴的费用,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要为此无辜的增加资金占用费(建设及销售期间的利息。开发商要到房屋销售出后才能收回此款,而此期间最短也要两年左右,长者达数年之久),而此部分的占用费(即利息)却被管道煤气公司无偿的收为己有,这是不合理的。而且开发商在办理项目报建时已向城建部门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额的5%计,约为30元/平方米),城市的基础设施应该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内容。因此,要求开发商再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有重复收费嫌疑。另外,燃气公司起步阶段的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不需要像初期那样的巨大投资。所以,城市公用事业也需要开放,应该引入更多市场竞争,减少政府干预。
     管道燃气公司则认为现今大多数燃气企业属于非盈利阶段,所需投资是十分巨大的,动辄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并且这些投资往往需要一次性完成,少量的,分散的投资不起作用。而其回收期很长,不可能象常规投资一样,在短期内得以回收。同时这些资产又具有较强的专用性,一旦投资完成,这些资产就很难再转作他用,从而形成巨大的资本沉淀。而且管道燃气公司起步艰难,财力薄弱,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是很难以完成前期的工程的。而且燃气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和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需求弹性很小,这决定了它的产品和服务被赋予了一定的公益特性,承担了一些社会公益义务,因此带来一些亏损。这些因素都希望发展商给于谅解和支持。
     (2)低层住宅是否需要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
国家建设部、韶关市建设局的有关条例都明确规定: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但实际在韶关市只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不管是否超过8层,都要求开发商先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否则不能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开发商认为韶关市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省、市的规定都不相符。
     (3)物业低值低押是否合理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韶关市燃气公司要求开发商一次性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对需分期支付的,开发商用其物业作抵押,。对于逾期没有缴清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抵押物权归燃气公司或以日息3‰计算进行经济处罚。开发商认为这不公平。
     燃气公司方面则认为如果不以物业作抵押,可能有一些没有诚信的开发商就会利用这个空子,而使得燃气公司无法收回成本。
2、事件原因分析
     (1) 管道燃气行业性质及状况分析
     关于管道燃气行业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因为燃气是稀缺资源,具有很强的范围经济效益性。它的资产的沉淀成本 (sunkcost)高。由此,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第二种看法认为燃气产业是竞争性产业。因为燃气资源分布面广、潜在市场大,市场规模完全支持多家公司的存在。而且天然气产业面临着与潜在进入者、消费者、替代品、供方企业的竞争。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本课题组认为 , 燃气产业既不是纯粹的自然垄断性产业,也不是纯粹的竞争性产业。从总体而言,燃气产业属于竞争性产业,但从燃气产业的具体业务环节来看,一部分业务又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为规制的力量使整个燃气产业成为了“自然”垄断性产业,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天然气产业链中那些具有竞争性特点的业务环节逐渐显出其本来特性。但是由于燃气行业投资存在明显的沉淀成本,导致原投资者难于离场,新的试图进入该部门的企业,又因面临较高的壁垒,而无法与原有企业竞争,从而使得可竞争性市场条件不足。
     (2)全国各地收费方式比较
     目前全国各个城市都在收取燃气管道初装费用。北京和上海是燃气管网较发达的城市,它们将部分初装费含在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中,也就是房价中包含了部分初装费。在广东省内主要存在三种管道燃气设施费收费方式:
     1)由开发企业代收
     2)业主直接交
     3)开发企业代收或者业主直接交。
     广州市、珠海市、湛江市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深圳市、汕头市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其他大部分城市都是第二种方式。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城市相差不大,基本上为3000元左右,其中深圳和中山比较不同,深圳新楼盘按800元/户收取,中山小区外的用户1200元/户,小区内用户按各个楼盘不同收取不同费用。
     韶关市是强制开发企业在规划报建前与该公司签订安装管道燃气安装合同,并一次性全额向其交纳管道燃气安装费。而广东省其他地区则由燃气公司出资建设安装,在房屋出售时由开发商代收或者由业主直接交。
3、管道燃气初装费强制性收费合法性分析
     (1) 国内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相关规定
     全国大多数省市都规定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川和大连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江西则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福州市规定,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纳入主体工程的总概算。杭州市规定,正在建设和已建成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单位住宅,建设单位应在住户搬入前补建完成,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其管道煤气的建设安装费,列入小区开发成本,由开发公司按规定承担。(详细的相关规定见附件1)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韶关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第六条:“城区新建建筑和旧城改造时,管道煤气项目的建设要与建筑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要会同消防、劳动、环保部门进行。建设单位应办理管道煤气开户手续,交纳管道煤气设施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建。”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地在规定管道燃气的收费时大都要求保证“三同时”,管道燃气的初装费的收取方法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要求纳入主体工程的总概算、有的则列入小区开发成本,由开发公司按规定承担。但是像韶关市那么强制性的规定的确是一个特例。
     而实际在韶关市只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不管是否超过8层,都要求开发商先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这与国家、省、市的规定都不相符。
     (2) 设立行政许可是否合法
     韶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并认为韶府发【1995】118号文是符合《行政许可法》,不存在违反的问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韶关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低于规章,其第六条中:“建设单位应办理管道煤气开户手续,交纳管道煤气设施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建”的规定,属于为规划行政许可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韶关燃气公司据此要求开发企业在规划报建前与该公司签订燃气安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4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合理性的探讨
     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是城市居民在申请安装使用管道燃气时交纳的一笔费用(在韶关表现为开发商先交费用,然后打入房价)。由于过去的燃气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无法负担城市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政府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所以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燃气企业可收取燃气初装费,以便补偿城市管道燃气的投资成本。目前我国的燃气企业都收取这项费用。然而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特别是在200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后,人们开始对收取燃气初装费产生了疑问。由于管道燃气与网络经济的成本表现为不同,能否将管道燃气与电信服务等同考虑,这值得探讨;交了这项费用后,用户对管道燃气设施是否拥有所有权?
     从全国各地普遍的一些做法来看,用户是在燃气企业安装管道燃气户内设施前才交纳燃气初装费的(韶关市实际上一开始报建就要交纳这笔费用),燃气初装费不是用于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费用,用户不能拥有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从各地燃气初装费的差异分析,燃气初装费与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成本关系不大。燃气初装费与所采用的气源成本、当地LPG的供应及经济水平关系更密切。表1为5座城市的燃气初装费、燃气成本和气价等数据的对比。
1 各地燃气初装费的比较
项目
山东
禹城
山东
莱州
浙江
余杭
浙江
余姚
广东
阳江
气源
管输
天然气
压缩
天然气
LPG
LNG
LNG
燃气成本/ (元·m- 3 )
1. 29
1. 70
8. 75
2. 70
2. 95
气价/ (元·m- 3 )
2. 00~
2. 20
2. 40
 
8. 50~
10. 00
2. 80
3. 00
 
初装费/ (元·户- 1 )
1 800
1 860
3 300
3 000
3 000
      据了解,由于气源、管网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投资收益、固定资产的维护费、居民户内设施投入及其维护管理等费用都没有补偿的来源,燃气公司表示要通过收取燃气初装费来补偿这些费用。同时,由于管道燃气的投入巨大,传统的集资方法,即政府财政投入、收取城市维护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办法,只能解决建设总成本20%左右。但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并没有规定要收初装费,因此燃气初装费是否应该收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即使燃气初装费有其存在的理由,但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应该公平地参与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取胜。强制性收费违反了市场公平、公正原则,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5、当事双方意见分歧的深层原因分析                             
由于管道燃气的以上特点,其先前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资金又不是立即可以收回,可能要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收回并赢利,管道燃气行业在建设初期面临很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政府的资金贫乏,管道燃气的发展步履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管道燃气,往往采取转嫁资金的方式,甚至用强制手段和行政压力强行推行。韶关市的做法就是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转嫁资金由发展商承担。
     而房地产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风险也大的行业。现阶段我国许多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中自有资金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大概在30%左右,其他则通过银行贷款和预售等方式筹集资金。由于银行利息和资金吃紧情况的存在,许多房地产商往往不愿意先交管道燃气费。而在韶关,管道燃气初装费包含在商品房售价内,不得向购房者另外收费。这样初装费又要被征收税费,这些因素集合在一起就是韶关开发商不愿意交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原因。同时,作为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强制行动措施也是造成纠纷另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部分、韶关市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的解决途径
 
     1、对当事双方意见分歧的近期解决路径
     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是通行的做法,但从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韶关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的第六条 “城区新建建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办理管道煤气开户手续,交纳管道煤气设施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批建。”的规定过于苛刻,而且是和上级法律相抵触的。而且,韶关市“只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不管是否超过8层,都要求开发商先缴交管道燃气安装费,否则不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做法实在没有先例。
     根据对全省各地的调查发现,其他各个城市管道燃气的收费办法比较具有通融性。在省房协和省燃协的座谈会上,省燃协熊伟秘书长通过对全省各地收费办法的了解后也指出:“在广东除深圳等极个别城市外,其它城市都要交纳这笔费用,但(韶关市)提前时间之长、政府如此强制,在全省还是特例”。韶关市房地产商和燃气公司的矛盾在全省也不具有普遍性,这是由地方的强制性引起的,两个行业应该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以化解在收费问题上的矛盾。
     管道燃气是燃气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管道燃气的发展比较缓慢,有条件的开发商可以把管道燃气作为楼盘的卖点,对开发商也是有利的。开发商有责任支持燃气事业的发展,为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我们认为开发商可以从以下方面支持燃气行业的发展:1、坚决贯彻“三同时”原则;2、为管道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3、在现今情况下积极配合燃气公司保证初装费的回收;4采用对双方都有利的初装费收付费方式。
     两个行业应该本着双赢的姿态化解矛盾、加强协调、交流,不断促进行业的合作和发展。在省房协和省燃协的座谈会上一些代表建议:“韶关市科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先签合同,协商收费方式,按工程进度确定付款比例,这有助于缓解目前的争议。”
     至于各地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方式,前面已经有论述。广州市燃气行业的代表指出:“由于广州市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现在道路的管道由燃气公司自己建设,广州市小区内的90%以上由开发商发包工程,监收后提供资料给燃气公司,燃气公司验收后收2300元增容费”中山港华煤气公司指出:在小区范围内,他们采取和开发商协商的方式,向开发商收取2850元的建设费(价钱各楼盘不同有),中山市政府政府主要起监督的作用。番禺港华煤气公司的代表指出:他们开发建设时和开发公司签定合同,有的开发商一开始就付清,有的则按照进度情况付款。但为了资金链的衔接,要保证资金的回收。佛山市燃气公司的代表指出:在费用方面,燃气也需要先期投入的,如设计、准备材料。这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考虑分期付款的方式。他们也出现了收费不到的问题,政府监督是必要的。
韶关市房地产协会陈清华会长提到他们征求了开发商的意见,认为:(1)、管道燃气应该推广;(2)、开发设计应该和燃气公司协商,(3)、签订合同;双方凭合同报建,(4)、由建设局监管;(5)、开发商对管道安装提供便利;(6)、开发商可以代收,如果燃气公司担忧初装费不能收回,可以由燃气公司代表到现场收。
     综合以上各方的观点和实际情况,韶关市作为管道燃气初装费付费方式的一种特例,我们认为当前解决韶关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矛盾的关键在于开发商和燃气公司之间。燃气公司可以参考番禺、中山、佛山等城市的做法,和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由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然后双方根据工程的进度以及管道燃气设施安装的具体情况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开发商应该为管道燃气的安装提供便利。这样,一方面燃气公司管道燃气设施的投入有了一定的资金保证,资金链可以衔接,开发商也能在开发初期避免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为了保证资金的回收,政府的监督是必要的,以避免燃气公司因为资金不能回收而蒙受损失。燃气公司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途径和发展商签立契约,对一些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开发商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对一些信用度高的开发商可以在付款方式上松动,给予更多的自由度,以便更好地处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收费方式,可予以参考与讨论。
     1、       报建时就必须签订合同缴交初装费,这种方式前面已经讨论过,对发展商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和利息负担,也缺乏公平,引起许多纠纷,不应该采纳。
     2、       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安装,然后由燃气公司验收后接火,燃气公司收取相应的费用,这种方法在广州等地已经得到实行。但这能否保证设施的安全,燃气公司能否接受,费用的多少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3、       报建时两家公司签订合同,交付一定的资金,然后按照双方的协商按进度付费。在10月12号的座谈会上,一些燃气公司的代表就指出这有利于解决韶关目前面临的困境 ,我们也认为这是目前一种积极的方式。它一方面能缓解双方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双方也容易接受。这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如签订合同时交多少资金合适?按进度付费的操作怎样?能否保证收回资金?
     4、 燃气公司自己安装设施,自己向用户收费。这在一些地方如中山、清远等地也得到实施,这样对燃气公司来说资金的回收期变长,资金压力增大,需要开发商的协助和政府政策的扶持。
无论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出现燃气公司由于用户距离管网远燃气公司不愿意安装的情况,这需要政府制定一些措施来保证管道燃气的普及,也需要政府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两个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韶关市政府也应该充分考虑开发商的实际,对合理的建议予以支持。否则,那不仅将对燃气公司本身在社会上的声誉产生影响,也失去了和房地产商合作的好机遇,造成对立情绪;而且这件事也会对韶关市政府在省内的声誉产生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2、问题争端的远期解决途径及其启示
     管道燃气作为一种公用事业,有自身特点和规律,应该得到政府的规制和支持。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应该公平参与竞争,因此,不断加强自身改革、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是燃气企业的出路。政府在发展燃气事业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以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1)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现在许多燃气行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公司管理体制等方面日益暴露出深层次的矛盾,因此,积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首先,引进投资者,有利于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格局,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集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其次,有利于克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形成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之间休戚与共、相互制衡的机制。再次,有利于形成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格局,从而优化资本结构、引进科学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管理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
     企业还要建立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企业要为员工创造一种能够实现自我价值的客观环境,形成一种企业的凝聚力。企业要把投资人力资本、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作为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来抓,创立以员工为本的管理体系。
     (2)政府在发展管道燃气上的角色分析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燃气事业的确面临着困难,政府支持燃气企业的心态应该谅解,但在依法治国的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作为政府应该确保上级法律的贯彻实施。政府应该取消与上级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在国家大法的范围内制定公平、合理而又积极有效地保护企业竞争的地方法规,这样定能改善自身投资环境,自身的经济也能获得充分的发展。燃气行业虽是微利行业,但具有稳健的特点,房地产是高利润但同时也算高风险的行业,仅从这一点而人为规定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实在缺乏充足的理由。政府的管理重心应该转移到促进公平竞争,做好监督、规制。一方面,保证管道燃气初装费能够及时收回,另一方面,在燃气行业中引入民间资本,促进竞争,提高燃气行业的效率,减少政府补贴。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以天然气行业为例,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产业政企不分的传统框架有了较大改变。国际经验表明 , 有效的政企分离不仅要求把政府职能从企业中剥离出去,而且要求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分离,主要是政府作为天然气产业规制者的政策制定、监管和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代表享有的所有权行使三个职能的分离。从体制上看,成立相应的独立监管机构(既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也独立于产业内的企业)并实现企业的商业化运营已经成为天然气产业规制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天然气,广东LND项目也将于2006年建成,韶关市应尽快设立专司天然气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积极应对这一行业的发展。
     (3)打破垄断,促进管道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
     由于燃气行业本身的特点,在我国许多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往往只有一间管道燃气公司,形成绝对垄断的地位。由此造成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不透明、不合理的收费,外界管道燃气公司无法进入等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严重限制了当地燃气事业的发展。韶关市管道燃气处装费的现象就突出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放开燃气市场、打破垄断成了燃气行业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深圳市是我国燃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其许多经验值得其它城市的借鉴。
     (4)关于燃气行业改革方向的探索
     燃气行业改革的关键在于推进民营化、市场化改革。市场化的核心思想是投资与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市场化的改革有利于实现多元化投资和多渠道融资,而且有助于企业内部的改革,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政府的引导、规制是必要的,这可以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监督。这些都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对现行的行业管理机制进行改革,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最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隐私 | 联系我们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号五羊新城广场1123 邮政编码:510600
gdrera@21cn.com
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82270号-1
© 2005-2010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