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物价局: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管道燃气设施费”的收取是否违法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代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该项费用,而遭受业主责难,承受社会传媒加罪“乱收费”的不白之冤。为真实反映企业心声,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会于今年6月30日至7月11日在全省范围内对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在建项目进行了“管道燃气设施费”收取情况的问卷调查。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本次调查选择了1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20个在建项目作为样本,覆盖了全省11个城市,且这些城市都已开通了管道燃气,还对广州、佛山进行了重点的调查。
一、“管道燃气设施费”收取方式
根据调查,“管道燃气设施费”的收取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垫支(8个,占40%)、代收(6个,占30%)、开发企业支付,然后将该项费用打入房价(2个,占10%)、业主直接支付(4个,20%)。其中,垫支又包括两种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管道燃气公司仅垫支初装费,那么该企业开发项目内的管道预埋工程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管道燃起公司垫支的费用包括初装费、安装费,则该企业开发项目内的管道预埋工程由管道燃气公司负责投资、施工。
二、“管道燃气设施费”收费标准
根据调查,全省各地“管道燃气设施费”收取标准不一,且费用在800元/户到3800元/户之间变动。
三、对取消“管道燃气设施费”的意见
根据调查,共14个(占70%)项目认为取消管道燃气设施费可行,原因是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公共配套设施费中,再收属于重复收费;共6个(占30%)项目认为取消管道然气设施费不可行,原因是马上取消对已交该项费用的业主不公平。
四、对由燃气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费的意见
根据调查,16个项目(占80%)认为由燃气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费可行,原因是可以避免开发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而产生与业主的矛盾,且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4个项目(占20%)认为燃气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费不可行,主要原因是项目在建过程中,管道燃气管网须与之同步施工,开发企业须在项目销售前向燃气公司交纳该项费用。
特此报告。
附件:“管道燃气设施费”收取情况调查汇总表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0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