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二次房改建议”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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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二次房改建议”
作者:慎 言 来源:09年第10期 时间:2009.11.06

    前段时间,媒体刊载14位学者提出“二次房改建议”,提出建立第三种能够满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公共住房制度,建立“低端有保障、中端买得起、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近日媒体报道,住建部根据一些学者的“二次房改建议”进行调研,酝酿“二次房改”。
    随即有住建部权威人士表示,当前在住房发展过程中保障体系和市场化之间的结合有进一步改善和调整的必要,但这个基本方向中没有“二次房改”。仅仅一天,住建部正酝酿“二次房改”的传闻就被否定了。 
    所谓“二次房改”是对应于1988年国务院首次房改工作会议启动、并完成于1999年最后一天的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该项改革的最终成果体现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98年23号文)中,内容包括: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次房改建议”针对的就是上述“住房供应体系”。实际上,房改后所建立起来的是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在房价较为平稳的头几年,社会尚能接受;近年房价上涨较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倍觉吃力,不免怨声载道。“二次房改建议”的提出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
    依愚所见,1998年23号文提出房改后“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属于制度性失误,有悖于房改实现“住房消费商品化、住房建设社会化、住房资源分配市场化”的初衷。对此,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07年24号文)进行了制度性调整,明确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从而把现阶段住房社会保障限定于小范围群体。中等收入与高收入居民的住房消费通过市场途径购买或租赁。这完全符合胡锦涛总书记在17大报告中阐明的“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基本精神。
    平心而论,“二次房改建议”延续98年23号文依居民收入水平分层次供应住房的思路,试图解决中等收入居民买房难的困境,纯属一片好心。只是需要提醒两点:一是房改后对住房问题的解决,已经放置于市场经济的框架内;二是中等收入居民的住房消费并非“华山一条路”,应该鼓励租赁与购买并举。
    现阶段因政府投放资源不足等原因,许多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过早提出“建立第三种能够满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公共住房制度”,似乎顺应民意,其代价是延误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早日解决,难以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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