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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启动解决房地产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1.12
  为切实解决湛江市市区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湛江市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意见,市民普遍关注的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办证难问题有望在2011年底前得以逐步妥善解决。
   据了解,由湛江市房管局、湛江市国土局、湛江市规划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地税局、湛江市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我市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已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意见》,湛江市将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财税的市领导任召集人,市监察、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城管行政执法、法制、房改办、工商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拟利用2年的时间集中解决该市市辖4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2、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3、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4、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6、其他经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联席会议审定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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