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人士称大部分住房优惠政策无截止日期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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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人士称大部分住房优惠政策无截止日期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1.12
    记者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独家获悉,笼统说住房优惠政策到期并不准确,因为去年底的公布大部分优惠政策条款并无截止日期,仅有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一项年底到期。
    其实,国家去年出台的关于住房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共有4份,分别为财税〔2008〕137号、银发[2008]302号文件、国办发[2008]131号和财税〔2008〕174号文。
    2008年10月22日,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人民银行分别推出文件,即《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文件)。
    财税〔2008〕137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记者注意到,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并无期限限制,而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为“暂免征收”。文件最后,有“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字样,同样没有截止日期。
    银发[2008]30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由此可知,无论是“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还是“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无截止日期。
    唯一例外的是,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将于今年12月31日截止,具体文件分别为“国办发[2008]131号和财税〔2008〕174号文”。
    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其中,在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条款中,明确提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而后,特别注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9天后,也就是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中国经济周刊》查阅比照发现,“财税〔2008〕174号”实际上是对“国务院办公厅131号”文件的细化,表达得更为明确。
    具体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该条款直接规定了执行期限,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
    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延期,《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财政部税政司询问,对方回答,“在相关政策未正式出台前,不便回答”。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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