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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协实地调研样板房制度
作者: 来源: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时间:2009.11.26
  东莞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半年,对减少购房纠纷收到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通病和购房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东莞市在今年5月份开始推行实施该制度后在全省引起广泛关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对此表示支持和鼓励,拟在全省推广施行,并委托省房协作前期调研。
  11月24日,省房协秘书长王韶带队前往东莞,并与当地市建设局和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实地了解该制度施行半年来的情况。
  据了解,该《制度》在东莞实施顺利,开发企业对此比较欢迎。截至当日,全市已检查通过的交楼标准样板房有80多套。
  《制度》的具体做法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交楼标准样板房,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开发企业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2、样板房的数量要求以同一期交楼标准设置一套,同时兼顾方便业主参照的原则可以设置多套。样板房内各部位必须在显眼处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但不得使用“高级”、“名牌”、“优质”等不确定的字眼。3、样板房经建设局质监站和房管科现场检查通过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4、办理预售许可证后,不允许变更样板房。5、样板房作为业主收楼对照的标准,只能在开发企业发出收楼通知书满三个月及与样板房同一期的商品房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才能撤销。在样板房撤销前,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所购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省房协秘书长王韶(左一)
 
 
东莞市建设局方毓佳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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