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地下建筑开始征税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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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地下建筑开始征税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2.10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日前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地下建筑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通知表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
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
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通知开始实施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元旦开始,具备房屋功
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
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都需要征收房产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暂未征收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所指的地下建筑是否也包含地下人
防设施,还要待文件下发到地方后具体调整和落实。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单位:每平方米):广州、深圳市 
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 1.2元至24元;惠州、汕
头、湛江、韶关、肇庆等 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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