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奖”(住宅类)项目评价标准
2012.2.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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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奖”(住宅类)项目评价标准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04.15
1 总 则
 
  1.1 依据《“广厦奖”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公正、公平的评选“广厦奖”住宅项目,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1.2申报“广厦奖”的住宅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2)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程序及标准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   案,且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住户满意度高;
  (2)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等一系列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广厦奖”办公室推荐的项目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组织的住宅性能认定终审,普通住宅项目应达到国家颁布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2A级以上(含2A)性能等级标准,保障性住宅项目达到1A级性能等级标准;
  (4)节能减排等产业化技术突出。
  1.3  本评价标准包括五个评价指标体系:
  (1)规划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2)建筑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3)施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4)产业化技术应用评价指标体系;
  (5)物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1.4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量评价方法,即每项评价内容设定“标准分值”,根据申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照“标准分值”打出“实得分值”。五个体系“实得分值”权重后相加即得到项目“综合评价总分值”。评价指标体系中带“☆”项为一票否决指标。各地评选机构依据申报项目“综合评价总分值”确定排序,取得最高分值的住宅项目作为本地区“广厦奖”推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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